
肖胜方:证券市场应提高违规成本

广东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守住金融安全的底线”,十九大报告更是将“防范化解风险”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并明确“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无疑将成为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
来自广东省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在两会前接受《经济》记者采访,谈及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强调应提高违规成本。他指出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频频破获“大案要案”,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其中,赵薇夫妇一案最引人注目。
当年11月,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为由,对赵薇、黄有龙夫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处以罚款合计120万元人民币。
肖胜方认为,虽然赵薇案的处罚力度已经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行为的“顶格”处罚,但是,相对于其可能获得的巨额利益和股民遭受的惨重损失来说,其处罚力度仍然微不足道。
肖胜方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企业一旦上市成功,市盈率往往达到几十倍,获益巨大。而另一方面,法律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极小,很多严重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仅60万元,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严重不平衡,这使得证券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等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两会期间,肖胜方将建议相关机构改变证券市场监管思路,加强监管力度,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退市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他告诉《经济》记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处罚是威慑、惩戒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应大大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完善处罚规则,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是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除了损害证券市场法律秩序外,还损害了投资者的民事权利,行为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行使权利的途径,例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效提高了证券市场中相关行为主体的违规成本,从侧面起到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广东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
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的两会建议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的建议
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频频破获“大案要案”,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其中,赵薇夫妇一案最引人注目。
违法违规成本过低,而上市和并购成功之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巨大,这正是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乱象的根本原因。因此,建议改变证券市场监管思路,加强监管力度,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退市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过低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过低,例如:
对欺诈发行,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众所周知,在我国资本市场,企业一旦上市成功,市盈率往往达到几十倍,获益巨大。而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可以看出,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极小,很多严重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仅六十万元,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严重不平衡,这使得证券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等行为屡禁不止。
2.多头监管,重审核轻监管
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中央财政部、各级地方政府、证监会、下设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所、期货业务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自律性机构。虽然我国《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为统一监管,但是实际情况却仍然是多头管理,证监会、证监会下设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等组织机构纷纷参与到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管中,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证券交易活动受到阻碍,多头监管制度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统一。
此外,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明确提出重塑证券监管理念,指明了证券市场的改革方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重审核轻监管”的情况出现,在上市“入口”对发行条件审核得非常严格,而企业一旦上市之后,却疏于持续监管,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3.退市制度不完善
上市公司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灵魂,有上市就应当有退市。然而,强制退市始终是证券市场的短板。
欣泰电气2014年1月27日登录创业板,2016年7月8日,因欺诈发行和披露信息造假,欣泰电气被证监会强制退市,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同时保荐券商兴业证券被罚款2460万元。
这次欣泰电气上市欺诈发行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发布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该《意见》虽然规定了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但由于“重大违法”缺乏认定标准、对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的时间效力不明确,缺乏重大违法退市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作为配套,退市制度仍然需要完善与市场化。
加强证券市场处罚力度的建议
1.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处罚是威慑、惩戒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应大大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数额,完善处罚规则,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二,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除了损害证券市场法律秩序外,还损害了投资者的民事权利,行为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行使权利的途径,例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效提高了证券市场中相关行为主体的违规成本,从侧面起到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2.改变监管思路,将部分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有效监管手段,但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并没有发挥其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充分和不真实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缺位,即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制度的无法真正落实。
建议改变“轻监管重审核”的监管思路,树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发行审核重点,简化发行审核条件,适当放开上市发行的“入口”,调整发行监管方式,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加强上市后的持续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完善退市制度,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
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才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促进市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
因此,建议完善强制退市制度,制定退市制度操作细则,明确强制退市条件和程序,退市制度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应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保护投资者,如完善证券诉讼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加大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这些是健全退市制度、实现退市常态化不可缺少的环节。
资本市场存在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等种种乱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资本市场入口和出口两头不畅,一旦上市获利巨大,而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因此形成恶性循环,要解决这些问题,须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放开,保持首次公开发行的常态化,同时提高违规行为成本,完善违规强制退市制度,净化证券市场,使得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并最终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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