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 谋善治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978年12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被喻为“依法治国”的1.0版。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首次将法治作为主题。并且将原来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修改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正式升级为“全面依法治国”2.0版。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新时代下,全面依法治国包含哪些方面?如何让大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怎样提高全民的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法治正走向文明
 
    “你知道灋这个字吗?它就是法的繁体字。在几千年的中华文明里,我们的老祖宗就有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告诉《经济》记者,但是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称帝至1912年末代皇帝溥仪退位,中国在长达2132年的封建统治下,法治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追溯西方法律思想,主要有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 (1918-2007)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提到,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实质上起源于11、12世纪发生的教皇革命而非对古希腊的承继。
 
    “文明与野蛮相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司法不尊重人,且扼杀人性,与文明背道而驰。”陈卫东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主要体现为对人的充分尊重。“让每个人都有尊严,这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主要是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律是舶来的。当下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也创造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法律和制度。
 
    “十九大报告提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相关提法一脉相承。”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刘金霞教授告诉《经济》记者,十九大报告还特别提到了良法善治,也就是说,法律必须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良法,并据此达到良好的法治效果。“我觉得未来就要实行良法善治。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过去制定的不适用新时期的法律应该修订,包括理念上的修正。”
 
    未来法治如何发展?陈卫东建议,一方面要抱着兼容并蓄的情怀,学习一切有益于我们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把外来经验与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此过程中,法律与中华文化既不会冲突,也不会停滞不前。
 
    未来法治应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这是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只有走向文明,法律才更符合人性,也更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既体现出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也令整个国家、社会实现更高程度上的进步。从刑事法角度而言,我们不仅要打击犯罪、惩戒罪犯,在理性的基础上尊重罪犯,也是整个社会走向更高程度的进步。
 
 
十六字绘制依法治国路线图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再次对依法治国的思维进行了诠释。
 
    立法:更充分地体现社会意志和利益
 
    回顾我国依法治国走过的路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感触很深。“2005年,我国就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举行听证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第一次大范围内就部门法立法举行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标准。当时,身处现场,我仿佛看到中国民主立法新纪元的开启。”
 
    10年后,税收法定的原则被写入中国《立法法》,刘剑文再次受到触动。他告诉《经济》记者,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可以总结为两方面:罪刑法定主义和税收法定主义。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二者分别担负着对私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的重任。税收法定主义不仅是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渊源之一,为要不要征税、怎样征税划定界限。
 
    自实施“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立法得到全方位提升,也仍有不足。刘剑文告诉记者,法律草案完成后,经过立法机关的三次审议,往往要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草案内容以广泛征求意见。在这个环节,我们还欠缺相应的反馈机制。
 
    “每次就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信立法机关都能收获很多,也相信其中有些观点会得到采纳。不过,我国的立法没有一个对意见进行整理、公开并公布去向的机制。比如,都是哪些人提出了意见,这些意见分别是什么,哪些被采纳了以及为什么,意见不被采纳的时候,是否对意见人进行解释与回复。这些东西,现在我们还看不到,这也是未来我国立法需要加强的方面。”刘剑文这样说。
 
    他指出,中国法律的起草机制也有提升空间。目前,法律规范的起草由行政机关负责,其中涉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无法完全且充足地体现社会意志和利益。立法应该更好更多地反映民生民惠,因此,法律的起草机制或可在未来有所改进。
 
    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改革就是改变旧制度、旧事物。”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方富贵律师告诉《经济》记者,延伸到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它推动我国司法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文明有序,有目共睹。
 
    从1978年至今,我国司法领域值得纪念的事件有很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员额制度,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立案登记制度等。但令方富贵律师感触最深的事件是司法公开。法院系统采取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阳光司法工程”,尤其值得纪念。据统计,我国的裁判文书网浏览量达到11亿-12亿,判决书数量已经达到3000万以上。“我觉得中国在司法信息公开方面,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国家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肯定地说。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永杰告诉《经济》记者,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大事。它不仅有助于培养大批专业法官来集中、规范、统一、科学地贯彻“慎杀、少杀”原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有助于健全相关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改革、发展、完善,更有助于提升人民福祉、改善国家形象。
 
    更值得肯定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是影响深远、意义重大。陈卫东表示,过去我国受以侦查主义为中心的影响,庭审虚化、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司法改革以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建立,法庭在查明事实、审查证据、适用法律、保障诉权等方面起关键作用。同时,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推动下,冤假错案明显减少。
 
    十九大以后,我们将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使已有的改革更加扎实落地,发挥改革措施的整体效能。在此基础上,促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更加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这也是未来司法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今,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也对阻碍司法运行的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接下来,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司法的良性互动,进而在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司法应有的作用。”陈卫东如是说。
 
    执法:进入常态化
 
    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并强调“严格执法”。
 
    “能否严格执法,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结构严谨、体制科学、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关键在依法执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2017年,我国颁布法律规范的效率和速度前所未有,表现出高强度执行力,效果也非常明显。
 
    以金融为例。“过去很多金融监管规则出台后,还需要多部门协调,过程颇为复杂,规范可能赶不上现实变化。现在,当面临困境或者新业务的时候,大家都比较有耐心地等待新规落地,不像从前,一拥而上、争强夺利。上述可喜的变化非常值得肯定。”尹振涛这样说。
 
    先有规范后做事,体现了执法环节对程序的重视。作为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公正是严格执法的重要途径,也是任何执法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过去,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差,有客观原因,比如相关法律规范欠缺对程序的固定,导致实际操作较难。如今,随着依法治国在我国的深入体现,对执法程序的重视愈加明显。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爱君对《经济》记者表示,“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关键词。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对已成立的法律制度的普遍遵守,“需要完善立法,划清监管的法律边界;明确监管责任,重视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化”。
 
    不可否认,执法依旧面临着滞后的挑战。尹振涛表示,复杂的监管框架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还有规章制度。通常情况下,大众更多接触的是规章制度,而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因此,对行业规范的遵守和执行也至关重要。很多观点认为,法律需要对市场创新做出让步,但即便判例法国家也很难紧跟现实、步步更新,而我们需要避免被社会事件拖着走以致于忽视程序公正。
 
    如今,大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让法治替代人治,使监管法制化、常态化,是依法治国追求的共同目标。
 
    链接 
    我国制定法律一般分为以下阶段:
    1.由具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
    2.法律草案的形成
    3.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公开征求意见在此环节出现)
    4.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5.法律的公布
 
 
儿童权利保护:始于理念 关注当下
 
    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世界上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与保护,已有90多年的历史。今天,在中国,儿童比历史上任何时期享受到的教育和抚养条件都要好。然而,2017年冬季,携程亲子园和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发生,却为中国社会敲响了警钟。(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是0-18周岁,“儿童”不属于法律概念,一般指0-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有进步也有不足
 
    我国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始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
 
    《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制定)从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等多方面,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2015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上述法规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保护进一步提出要求。我国《宪法》也将儿童作为一个群体,和老人、妇女一并单独提出,指出国家有培养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体现了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与此同时,《儿童权利公约》《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母婴保健法》《收养法》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内单行法,为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法律保证。
 
    “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为名称的法律,我国只有两部,大多数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其他规范中,比如地方性规定、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单从法制体系看,我国针对儿童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比较健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专职律师赵辉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如果只同自身比较,中国在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领域取得了不少进步。
 
    2012年,浙江温岭发生90后幼师拎起儿童双耳事件。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因“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该案件因当事人的行为难达“殴打”“情节恶劣”而被撤销。最终,司法机关对涉事教职工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法新增“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赵辉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一些行为恶劣但此前并不构成犯罪的虐待儿童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据悉,此次携程亲子园的虐童事件即按上述新增条款进行处理。
 
    同时,她也对记者表示,与海外国家比较,我国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确存在不力之处,尤其是执行方面,一些政府部门或者机关并不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宣传也存在欠缺。
 
    从法律角度尊重儿童的权利
 
    “我们常说‘孩子是祖国的明天’,却连一个专门保护儿童或未成年人的执法机构都没有。我们保护儿童的很多法律散见于不同部门法当中,这并不科学。比如说《刑法》,它主要是针对成年人的,因为成年人是法律上的理性人,儿童或未成年人不是。这就像吃药,直接把大人吃的药减量后拿给孩子,这不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这样告诉《经济》记者。
 
    在美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机构是国家儿童与家庭局,隶属卫生和公共服务部,其下设有各州政府的社会服务厅、县级政府的人力资源部,体系末端还有儿童看护中心、儿童保护委员会等各类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现代化、发达的儿童管理行政体系,保障儿童权益保护落到实处,避免其成为空中楼阁般的口号。
 
    很多国家建立了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体系。这些国家普遍接受如下观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仅是年龄上存在区别,还有大脑发育阶段的不同,这种不同是本质的,因此,未成年人是一群需要特殊关注和特别保护的人。从这个理念出发,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皮艺军看来,国内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都是口号性质的,可操作性较差。一些人在提到儿童保护的时候,存在逃避责任的心理。如果制定一部针对儿童、全面且详细的特别法,设立相应执法机构,就意味着一旦出现儿童事件,政府机构、学校、老师、相关主管机构很可能要承担失职的法律后果;如果不这样做,大家反倒“轻松些”。
 
    “我们常说孩子的明天怎样,其实说明天没意义,我们只要足够关注孩子的今天就很好了。中国经济越来越强大,但对儿童的保护太过欠缺。我们没有一部像美国那样的享有特殊路权、能抵抗任何名牌私家车冲撞的校车,为什么?因为我们欠缺尊重儿童权利的理念和态度。校车只是一个物质,一种技术,藏在它背后的还是理念问题。”
 
    在绝大多数儿童事件中,往往最没有话语权的就是孩子本身。如果成年人不主动承担更多义务,如果我们的法律体系不主动有所作为,保护儿童的口号再多也无济于事。从这个角度看,需要勇敢起来的是大人,不是孩子。
 
    链接
 
    违法处罚力度正在加大
 
    第一,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老赖实行一系列限制措施。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方富贵律师告诉《经济》记者,未来随着中国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第二,违法处罚力度正在加大。尤其是在环保领域,有显著的变化。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违法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且拒不改正的,将“按日连续处罚”。2017年1月1日,佛山市环保局依法对佛山市南海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丹灶施诺分公司罚款人民币630万元。
 
    第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罚款金额提高很多倍。2015年4月14日,大兴区法院作出北京法院历史上对妨害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作出最高罚款,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爱美德公司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罚款,同时,对出具虚假证据的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赵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0万元、1万元。“未来随着诚信体系的完善、法律制裁的加大以及辅助因特网、物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不诚信、违法成本低等乱象将逐渐减少。”方富贵律师强调说。
 

冬日里晒太阳的老人  黄芳芳 摄
 
老年人权益保障困境待破解
 
    从古至今,中国人视孝老、敬老为美德。但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老年精神生活相对空虚之机,诈骗老年人的案件发生率逐渐增加,值得警惕。随着社会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用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大势所趋。
 
    用立法应对老龄化
 
    按照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该地区即被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据此来看,1999年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0.8%。到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6.7%。
 
    我国正处于老龄社会初期阶段,高龄人群服务压力远远超过发达国家。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洪忠律师告诉《经济》记者,协调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极为重要。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比西方晚,给我们新阶段的科学立法带来了机遇,没有因为存在落后的法律体系而阻碍社会进步,也没有需要变革已有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社会混乱,是值得庆幸的。
 
    早在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刘金霞教授对《经济》记者表示,它算是我国第一部老年权益保障方面的小宪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专门规定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刘金霞表示,打工阶层为了生存,更需要拼搏奋斗,甚至有的人不敢轻易请假。“如何落实这一条款,还需要一系列制度来支持。”比如,制定带薪休假或老年人生病期间的照护假期等制度。
 
    “光有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远远不够。”陈洪忠建议,建设一个老龄法体系。抓紧制定老龄卫生法、老龄体育法、成年人监护法、老龄金融法、老龄地产法、老龄企业法等。其中的老龄体育法,以全国风靡的广场舞为例,如何通过立法既保障老年人的体育权利,也避免对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干扰,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相关权利义务亟待确立。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永杰告诉《经济》记者,在社会法领域当务之急是健全老年劳动权益保障法、养老服务立法、老年救助法、老年福利法、老年护理法、老年人反家庭暴力和虐待法、老年残疾人特殊保护法等相应立法,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
 
    在老龄业促进法领域,要综合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继续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推动全民积极应对老龄化,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龄服务体系和法律促进、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有大量的老龄政策,陈洪忠建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协调制定完善老龄法律体系,可以先将运行过一段时间的行之有效政策固定下来,通过立法完善来规范社会行为。
 
    老年人面临的法律困境
 
    多年来,刘金霞一直关注老年监护的法律保障。监护是民法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老人监护方面的立法,2012年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第26条增加了老年监护的规定。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进一步规定了成年(含老年)监护制度。但老年人监护往往因为缺少监督,导致本来应该对他们给予保护的监护人,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一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亲属关系,侵权更具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
 
    刘金霞告诉记者,在国外监护监督有两种形式,一是私人监督,二是公权力的监督。当甲选择乙做监护人后,监护法院选丙做监护监督人,监督乙的监护行为,一旦发现乙侵害甲的嫌疑时,丙可以报告监护法院。同时,监护法院要求乙定期报告监护事务,如果有大额财产处理如卖房,需要监护法院批准。“这种双重监督的体制,很大程度上能够控制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随着老年人财富量的增长,我们应该预先设计一种防止老人受到侵害的制度。
 
    “除了老年监护,老年人还面临诸多的法律困境。”陈洪忠认为,较为突出的如“搭伴养老”难题。目前不少老年人搭伴养老同居,甚至有同性同居、叔侄同居,但由于我国没有《同居法》,搭伴养老出现纷争往往无法通过法律来得到保护。“立法不光是行为规范,还具有社会引导作用。但在我国,推进同居立法较难,无法解决现实难题。”目前比较有效的做法是,律师在法不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帮助搭伴养老的双方拟定合法有效的同居协议,有了这样的法律文件依据,既可以避免日后可能会出现的纠纷,也可以在法院处理纷争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尊重就是最大的保护”
 
    陈洪忠给记者讲述了他办过的一个值得深思的案件。一位70多岁的皤然老妪起诉丈夫与小三重婚的犯罪。20多年前,老妪的丈夫便与小三开始同居,三人住在同一栋多层别墅里。后来丈夫与小三出差期间,丈夫在宾馆猝死。老妪的三个女儿便将小三赶出了家门。身为律师的小三愤愤不平,老妪的丈夫早已成为自己的终身依靠,所以准备了一系列诉讼来折磨这一生的“情敌”,甚至想夺走当年同住的别墅。
 
    陈洪忠帮助老人以重婚犯罪的名义起诉了小三,一审判其6个月的实刑,后来双方和解撤诉,老人通过法律获得心理平衡,安度晚年。陈洪忠表示,这一案件对于所有婚姻权利受到伤害的人均有教育意义,老年人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除了通过法律保护他们的权利,我们不应该忘记对他们的尊重。“我希望在老年立法中能够体现出对老年人的尊重,而不是将老年人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刘金霞指出,《民法总则》规定,在对老年人或成年人监护时,应该考虑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最大程度地尊重其个人意愿。其实,这就体现了对其自主决定的尊重。这种理念可以贯穿到法律的具体制度中。未来老龄事业是一个庞大的产业,若能遵从这样的理念,就是对老年人最大的尊重和保护。
 
 
重构金融法制建设新围栏
 
    大学生张平终于得到了解脱。
 
    近期热议的现金贷监管细则落地,行业生态发生了变化,无资质、无牌照的现金贷平台撤出前,向客户发布通告,尽快收齐账款。在多家现金贷平台都有借贷的张平慌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已经派不上用场,现在他需要在短时间内凑齐2万元还款。纠结许久,张平选择向家人坦白,还上所有借款。“这就像一场梦,如果不是监管介入,我应该会越陷越深。”醒悟后的张平告诉记者,他准备在课余时间做些兼职,自食其力赚钱,为家里分担些经济压力。
 
    不管是自发还是市场导向,金融领域总容易形成风口级热点,当浪潮大肆涌入还未褪去,往往就面临监管收紧或行业洗牌,留下一片狼藉。金融法制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无良法即无善治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一场沸沸扬扬的“宝万之争”,历时两年最终落地。不少专家学者开始对此进行复盘与反思。
 
    “虽然我国金融领域基本有法可依,但是存在着‘遥看草色近却无’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现阶段金融市场出现的不少乱象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于立法滞后问题。“立法有空白,就出现了金融领域的监管漏洞。而监管盲区与立法的粗放化、原则以及思路导向有逻辑关联。”刘俊海直言,过去我们“讲快捷轻安全、讲效率轻公平、讲发展轻法治、讲创新轻诚信。要彻底化解金融市场面临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还要从良法善治的角度寻求突破。”
 
    法律为金融市场中的各类主体创设既定的行为模式,明晰其义务权利,并告知违反相应的义务时所应当承受的法律责任,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律让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有着较为清楚的认知,从而明确应尽之责,共同形成良好而有序的金融秩序。
 
    对此刘俊海建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打造“接地气”的良法体系。首先需要倾听广大市场主体意见,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实体经济产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金融消费者、独立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体系。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全新思路,下一步我认为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可以合二为一,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在深入总结资管产品统一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凝聚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法治监管、从严监管、社会共治的改革共识,尽快统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类金融市场的监管理念与监管尺度。在大资管时代,只有对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共性问题做出跨市场、跨地域、跨部门、全覆盖、科学严密、统一协调的制度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套利空间。”刘俊海如是说。
 
    金融法制建设需直面挑战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郝俊波向《经济》记者讲述了业务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美国上市公司股价下跌之后,有律师发起集体诉讼情况比较普遍。
 
    不仅如此,据郝俊波介绍,在美上市的在华企业若受到证券集体诉讼,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相关处理,即投资者可以在美国法院提起证券集体诉讼,代表全体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索赔,被集体诉讼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巨额的罚款。2014年8月23日,联想集团在加州洛杉矶就笔记本电脑的集体诉讼达成和解。代价是为诉讼用户提供价值4900万美元的维修服务及2100万美元退款,共计7000万美元(4.3亿元人民币)。
 
    “我国股市中的集体诉讼面临明显的制度性挑战,单个投资者向法院申诉不具有示范性,仅作为独立的个案存在,而其他投资者不管损失多少都需另外走诉讼程序。”郝俊波遗憾地表示,这种诉讼形式浪费了司法资源,并且法官判断不一,不同的法院判罚结果不同,法院权威性不能得到保障。除此之外,我国证券起诉门槛很高,首先要求证监会或法院认定企业存在虚假陈述,才能去起诉,维权成本较高。
 
    作为中国律师,郝俊波对法制建设的期盼更加迫切。根据以往接触的案例,郝俊波坦言,在讲究人情的社会,国内投资者举报有危险,回报低、成本高,并且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小,这些现实问题摆在眼前。郝俊波建议:“我们不妨放下成见,积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完善法治建设。”
 
    金融法律意识待加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肖飒表示,在金融领域,尽管没有专门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但是不能忽视的是,作为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金融消费者在各项金融消费活动中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以保障其免受不合理的侵害。
 
    前段时间,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引发了某些涉众型案件,给居民财产和金融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使得各监管机构更加重视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监管的滞后性让金融消费者的损失难以挽回。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解释道,复杂的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由最初的行业指导到部门规章制度,最后上升到法律制度,层层递进,监管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生效,其中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认定修订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消费者”的重视程度,历史最高。结合办案经验,肖飒预测,未来损害消费者合法行为的不正当行为,会出现轰动一时的案例,启动者可能是“朝阳群众”也可能是代表老百姓做公益诉讼的各级检察院。“从日常维权而言,尤其是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可以到各级工商局举报其认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请携带客观证据和书面材料,以方便各地工商局或工商总局甄别处理。”
 
    “营造全民守法,关键是让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从业人员,要树立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理念。”金融机构要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刘俊海表示,对于广大金融消费者、公众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要强化义务和风险意识。树立科学投资、文明消费与理性消费的观念。